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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书报刊(零售、出租)企业的条件
1、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正当的进货渠道和单据;
6、经营的书刊必须全部正版。
二、办证程序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 等);
2、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4、由我局发出的相关行业申请表;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相片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关规定
1、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 ,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2、不得发行、散发、附加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
3、不得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
4、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也不得超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
5、《出版物发行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