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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设立和变更程序

    来源:本站 时间:2010/5/29 14:38: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一、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二、申办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营业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4) 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
(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所需材料
(1) 设立或变更书面申请书;
(2)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登记表》(新设立提交);
(3) 《新会区文化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变更提交);
(4) 《新会区文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履历表》(设立或法人代表变更提交);
(5) 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申请人,下同)
(6) 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所属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自有场所产权证明或场所租赁协议书及业主产权证明。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所需材料;
(2) 受理人受理、初审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而材料不齐全的,要补齐补正后方予受理;
(3)考察人员现场考察经营场地,提出考察意见;
(4)职能股综合审核,经办人提出审核意见;
(5)审批小组会审,主管领导审批;
(6)审批同意的,签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理由;
(7)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持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8)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10日内把营业执照复印件送交
本局备案。

五、审批时间:30日内(自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说明:
    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一律停止审批设立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