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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二、 申办条件
(1) 有经营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其中每一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每台计算机的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不含附属用途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如办公室、洗手间、小卖部、外走廊等);
(6)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 符合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1) 设立或变更立项申请报告;
(2) 《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
(3) 《新会区文化经营单位变更申请表》(变更提交);
(4) 《新会区文化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履历表》(设立或法人代表变更提交);
(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申请人,下同);
(6)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变更提交);
(7) 法定代表人变更协议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变更提交);
(8)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 法定代表人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设立或法人代表变更提交);
(10) 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11) 自有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场所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12) 场所非住宅用途证明;
(13) 场所地理位置图及经营场地平面图;
(14) 守法经营承诺书;
(15)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下材料在取得地级市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立项批准后提交)
(1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7)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变更)的《核准通知书》原件;
(18)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变更提交);
(19)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及网络安全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0)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1)网络拓朴结构图;
(22)已采用经营管理监督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23)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24)场所出入口照片和建筑物外观平面图。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考察人员初审场地;
(3)场地初审合格的,发布公示;
(4)公示后,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和核实情况,作出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答复函;
(5)答复受理的,申请人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人受理、初审材料;
(6)文化市场管理股审核,审批小组会审,主管领导审
批;
(7)审批同意的,报江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发核准文件;审批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8)申请人取得同意设立(变更)核准文件后,持核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9)申请人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申请最终审核,并提交办证申请材料;
(10)考察人员进行场地检查验收;
(11)最终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12 )申请人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向
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 13 )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3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
送交本局备案。
五、审批时间:立项20日,办证15日内(自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说明: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设立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