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检查: (一)必须有两名或以上文化行政执法人员。 (二)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意图。 (三)实施检查并作好检查、询问笔录。 二、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二)制作执法现场检查笔录和执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必须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签名。 (三)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对当事人的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是应当记入笔录。 (三)填写《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法人员如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五)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 四、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处罚决定: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立案:文化行政部门对于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必须立案,同时做好立案的审批工作。 (三)告知:文化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对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罚:文化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听证: (一)文化行政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1000元或对法人处5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文化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二)文化部门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三)当事人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五)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核阅后签字。 (六)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文化行政部门。 六、备案: 文化行政处罚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对公民处1000元或对法人处5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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